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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视权,即有权看望、交往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这是一项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的重要法定权利。那么,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一月可以行使几次,一年又该如何规定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解读相关法律规定。
离婚后,父母双方应如何行使对孩子的探视权呢?
需要明确的是,探望权是一项法定权利。其具体行使方式需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达成的生效协议。这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享有的亲权体现。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望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
由于探望权的行使涉及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及子女的利益,《婚姻法》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新颁布的《民法典》也对此进行了明确。
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探望权的行使首先由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这些协议可以在法庭外达成,也可以在人民法院调解过程中进行,并应记录在离婚调解书中。之所以强调当事人协议,是因为双方对自己和子女的生活实际情况有更深刻的了解,这样达成的协议更切合实际,同时也更容易得到执行。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的方式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其探望权。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某个特定时间行使探视权,可能是一至两天。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对孩子造成负面影响,或者孩子明确表示不愿被其探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暂时中止其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探望权的行使主要是双方协商,根据实际需要和方便原则来确定具体方式,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法院会做出判决。123律师网温馨提示:《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如有疑问或需帮助,欢迎咨询123律师网婚姻家庭律师。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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