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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概念、应用及局限性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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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同时要求赔偿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的问题,“不得因损害赔偿而获利”(BEREICHERUNGSVERBOT)确实是损害赔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意味着,债权人在主张损害赔偿时,要么恢复到合同未订立的状态,要么达到合同已履行的状态,不能两者兼得。以承办商举办的某演员独唱晚会为例,承办商需要支付演员出场费、场地费、广告费以及筹办人员的劳务费等。如果演员因过失未能参加演出,承办商可以请求哪些赔偿呢?
假设合同无效或未成立,恢复到未订立合同的状态,承办商可以请求已支出的场地费、广告费、人员劳务费等赔偿。假设合同有效且一方违约,则应赔偿到合同已履行的状态,也就是赔偿门票收入减去演员出场费。按照富-勒、帕尤以及《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的分类,场地费、广告费和筹办人员劳务费是信赖利益,而门票收入则是期待利益。值得注意的是,信赖利益往往小于期待利益,因为期待利益还包括了预期利润。从这个角度看,《重述》中的期待利益实际上是一种毛利润。按照一般逻辑,债权人不能同时要求门票收入和费用支出的损害赔偿,因为期待利益已经包含了成本支出。
不允许同时请求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赔偿的原则并非绝对。例如,在一个长期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瑕疵。承租人被迫解除合同并寻找新住处,其所遭受的损害包括找新房的费用、临时住宿费用以及因信赖合同正常履行而付出的装修费用等。在这个案例中,对找新房的费用和临时住宿费用(积极利益损害)以及装修费用(信赖利益支出)同时进行赔偿可能是合理的。
根据合同法理,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如果允许债务人随意违约,合同将失去其威严和约束力。在合同损害赔偿中,信赖利益的赔偿并不是常态。德国的赢利性推定规则和英美法上的“亏本的合同”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信赖利益的赔偿。在亏本合同的情况下,期待利益赔偿原则会限制信赖利益赔偿的范围。在计算信赖支出和净损害时,还需要考虑二者的同步性。
从上述分析可见,信赖利益并非一个与履行利益相对独立的概念,而是履行利益的一部分。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支出的成本和费用,并不能简单地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因为这些支出在赔偿履行利益时也会被考虑。例如,在德国法律中,根据“赢利性推定”规则,为获得财产性利益而支出的成本和费用被视为履行利益的一部分,也是基于这样的逻辑。
接下来探讨信赖利益概念及其应用的局限性。富勒和帕尤认为赔偿信赖利益是要求返还自己东西被他人拿走时的请求,体现的是校正正义;而履行利益赔偿则是保护应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体现的是分配正义。在法律保护信赖利益时,起到的是维护现状、保护的作用;而在保护履行利益时,起到的是积极的、拟制的作用。但实际上,这两者之间的区分并非绝对。
富勒与帕尤的推理以及人们后续对期待利益、信赖利益与返还利益的认识,都有进一步思考的空间。履行利益并不一定只体现分配正义。如果认为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就拥有对未来利润的权利,那么违约就相当于剥夺了对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就应有的利润,因此保护履行利益也体现了校正正义。在工具主义的视角下,是否应该保护非违约方以及违约方应承担多大的责任,取决于最终想要达到的目的,与抽象的正义观念并无直接联系。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赔偿范围内做出判决,不必过分拘泥于各种利益的概念限制。
在某种程度上说,在损害赔偿法中,“为什么要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害”这个问题比“非违约方的损失是多少”更为重要。如果以经济学上的促进财富最大化为尺度,一个有效的损害赔偿规则应该能够激励债务人和债权人做出有效率的行为。如市场信息公开透明,违约行为会带来信誉损失的情况下,低于期待利益的赔偿就可能足以促使当事人有效率地行事。在法律实践中,履行利益、信赖利益和返还利益的三分法则并未完全固定。如在德国法中,违约损害赔偿原本没有赔偿信赖利益的概念,而是通过履行利益的概念进行救济的。而在英美法的违约救济体系中,决定最后损害赔偿数额的也不只是这三个“利益”,还包括过错、因果关系等因素。
信赖利益概念的一个重要弱点是包含了机会利益。虽然放弃的机会和因相信对方而支出的费用在逻辑上有相似之处,但在性质上二者存在巨大差异。机会只是一个难以量化的可能性,而成本和费用则是实实在在的支出。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这两个概念的界限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被模糊化。
以上就是关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概念、应用及其局限性”的相关知识介绍。希望大家能够充分了解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复杂情况或需要专业法律咨询,欢迎咨询123律师网在线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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