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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书效力的认定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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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书效力的认定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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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提起诉讼之前,公安会进行调解,但现实中存在对交通事故诉前调解的效力产生质疑的情况。那么,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效力呢?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调解文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因此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工作室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调解协议难以执行,可以采用以下途径解决:即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由调解员明确告知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并提出可以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的建议和可以申请法院出具正式调解文书的建议。对于前者,双方可以共同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交通调解协议变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对于后者,如果双方当事人提出法院制作调解书的请求,则应由立案庭的法官首先对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然后再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但交通当事人应向法院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用。

关于交通诉前调解的时间,任何一种程序都不能没有时间的限制,交通诉前调解也是一样。如果调解期限过短,则一般不容易调解成功,因此交通诉前调解的时间应限定为一个月为宜。如果交通调解成功,人民调解工作室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双方当事人可按前述方法确定如何履行协议;如果调解不成,人民调解工作室则应将案件转至法院立案庭,由法院立案后进入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交通事故调解书是否无效主要审查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等可撤销、变更情形一般审查伤者在达成协议时,对其伤势程度及后续可能出现的伤残等因素,是否存在正确的认知和预见。如果存在正确的认知和预见,则一般不支持对协议的撤销或变更,反之则应对协议相应内容作出撤销或变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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