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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管辖权的确定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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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管辖权的确定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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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诉讼行为还是行政执法都会涉及管辖的问题。交通事故发生后,哪个公安机关有管辖?可能大家都不太了解,只明白交通事故发生就拍照、报警等简单的处理方式,并不知道那个公安机关有管辖权。下面,我们将为大家整理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交通事故管辖权如何确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以上便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交通事故管辖权如何确定”的相关知识。若您仍有疑问,欢迎您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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