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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审查要点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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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审查要点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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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频发,如何认定事故责任及其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为了帮助大家了解相关知识和应对方法,123律师网为您详细解析这一话题。

在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处理过程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往往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尽管普遍认为事故认定由专门机构的专业人员作出,具有当然的证明效力,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统一的定责标准和处理认定人员的主观认识差异,交通事故认定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定责失衡的情况。这导致法院审判中对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审查出现真空地带,也阻碍了被告人抗辩权的充分实现。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之一。作为证据,它应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收集过程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证据的客观性要求证据必须符合客观事实,而证据的关联性则要求所有证据必须相互印证。只有具备这三个特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判断是证据使用的必然要求。

在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审查认定书的制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专业知识。实践中存在个别交通管理人员因知识、经验或不当行为而作出与实际不符的认定。若审判机关对此类认定书不加以审查,可能会导致错案的发生。二是要审查认定书的制作程序是否合法。交通事故认定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样,是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管理事项的一种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其制作过程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一旦形成就具有客观性。三是要审查认定书在不同领域的作用及其在不同诉讼类型中的应用。交通事故认定书既可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也可在刑事、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赔偿义务人应否承担及承担多少民事责任的重要证据。

那么如何进行程序上的审查判断呢?人民法院在使用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鉴定结论时,应遵循法定的程序划分事故责任。否则,该认定书将不具备证据合法性的特征,从而不具备法律效力。根据《刑事诉讼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应遵循以下程序:其一,认定书必须由具有一定资格的交通警察作出;其二,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其三,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应遵循特定的程序。

在实体上如何审查判断呢?当存在证据认定事故责任时,应仔细审查责任认定是否恰当。还需注意审查认定书中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责任划分,以及责任划分是否公正合理。例如,在某起交通事故中,如果证据表明当事人A的违规行为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那么责任认定应主要归于A。在审查过程中,若发现责任认定与事实不符或存在疑问,应及时提出并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代理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需加大对制作主体资格的审查力度,确保认定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判断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过程,需要结合实际案例和法律规定进行深入分析。只有确保认定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才能为当事人提供公正的司法保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与判断,首先要肯定的是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与认定事实的证据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且对该事实证据作出具体的分析。如车辆的驾驶员是否为车辆的所有人(包括法定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驾驶员是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有无驾驶无号牌车辆或驾驶不符合行驶技术要求的车辆的行为、有无无证照驾驶等违法行为等;有无在紧急情况下,驾驶员出于社会公益,比如为救灾、救人、追捕犯罪分子,而发生交通事故的不承担事故责任,应由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的情况。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事故责任。违章行为与事故认定没有必然的联系,有违章行为并非必然要对事故的发生及后果承担责任。代理律师应注意审查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是否全面、及时、合法,证据是否真实;其次审查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如不存在违章行为,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再次审查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证据间能否相互印证。

2.没有证据认定事故责任时,审查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因当事人的行为致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就要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推定。如因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均规定了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间。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审查时,代理律师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存在不恰当拖延,有可能存在取证不及时而影响责任认定的情况,则有理由对事故认定书的及时性、准确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3.审查事故认定书的用语是否规范、适用法律条款是否正确、恰当。

《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形式均作了规定。实践中,可参照对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代理律师应当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同时律师主要指审查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违章行为与所引用的交通法规条款是否相互对应,用语是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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