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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罪立法诌议:审视与完善逃逸行为的法律规制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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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严重的交通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是毋庸置疑的,对于此类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令人痛心的是,有些人在交通事故发生的那一刻,选择逃离现场,而不是留在原地等待警方的处理,这样的行为会导致交通肇事逃逸的结果。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立法,我们可以从123律师网(12364.com)了解到更多。
《刑法修正案(八)》对交通肇事行为进行了更全面和系统的完善,此次修正解决了长期以来对酒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不足的问题。尽管有这样严厉的法律规定,仍有学者担忧,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法律规制仍存在缺陷,可能会让更多的司机在肇事后选择逃逸以逃避法律的制裁。这种担忧并非空穴来风。
在理论和实践中,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争议从未停止。本文将站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主要探讨以下三个问题:“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过错形式的理论分析、肇事后找他人冒名顶替的行为是否属于逃逸以及交通肇事行为是否应独立成罪。
一、“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形式的理论分析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是交通肇事罪中的疑难问题,也是学者们长期讨论的焦点。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过错形式,存在三种主要观点:过失说、间接故意说和过失兼间接故意说。其中,“过失说”得到大多数学者的支持,主要是因为法律对于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走并隐藏或遗弃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和定罪。笔者更倾向于“间接故意说”,并且这一观点在学术界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从立法角度看,我国法律对此并未有明确的立法和解释,这为我们的讨论提供了空间。《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则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将“逃逸致人死亡”认定为过失的话,那么就无法合理解释为何前者的法定刑更重。“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更应当解释为间接故意。
从现实生活实例来看,肇事者对于逃逸后受害者的状况恶化往往是持有间接故意的态度。例如,一些疯狂的肇事人在交通肇事后为了消灭证据和减少日后的赔偿,甚至会选择再次故意碾压或撞击或残忍地杀死被害人。由于肇事者要承担受害人的各种医疗费用以及可能的赔偿,他们往往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压力。而如果受害人死亡的话对于肇事者来说是有利的,因为既少了事故证人又减少了赔偿数额。肇事者可能会选择逃逸并间接故意地希望受害人死亡。这种行为虽然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故意犯罪来说主观恶性较轻但仍是一种间接故意的行为而非过失。因此可以看出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是间接故意而非过失。肇事逃逸者在追求一种可能性而非必然性这是他们内心的真实想法。二、肇事后找他人冒名顶替的行为是否属于逃逸在交通肇事后有人选择找人顶罪而非主动承担责任这不是一种偶然现象。“顶替者”来自各行各业动机不同但目的都是为了保护肇事者免受法律追究这些行为对受害者的危害相对较小但也带来了很多问题例如使真正的肇事者逃避法律制裁使无辜的第三人受到牵连以及导致受害者无法获得及时的经济救助等。那么肇事后找他人冒名顶替的行为是否属于逃逸呢?笔者认为无论是当场顶替还是事后找人顶罪后再自首这些行为在主客观方面都满足了逃逸行为的特征因此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解读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入罪探讨
第三条对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给出了明确的法律解释。所谓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离开现场的行为。从主观上看,行为人明确意识到逃跑可以避免法律的惩罚;从客观行为来看,行为人通过逃离现场来逃避法律责任。行为人找人顶罪的目的是逃避法律制裁或减少赔偿数额,侵害了受害者的权益,因此这种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严惩。尽管如此,如果行为人后来自首,量刑上可以从轻处理,但定罪上仍应认定为逃逸。
这一解释在某些方面存在不严谨之处。例如,刑法解释不应仅将逃逸限定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如果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跑并非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是选择向公安机关投案,那么这一解释可能无法完全适用。对于现场急需救助的情况,如果行为人没有逃跑但也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这种行为仍应界定为逃逸。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范围不应仅局限于“逃离事故现场”或“躲避法律责任”。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否应独立入罪的问题,学界存在不同观点。《刑法》第133条中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被视为交通肇事罪的两种加重情节。笔者认为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存在不合理之处。应将交通逃逸行为独立入罪,只要存在逃逸行为就成立交通肇事逃逸罪,然后根据损害结果划定法定刑范围。
法律必须建立在生活经验的基础上,但目前我国法律中关于逃逸行为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有效适用,特别是“逃逸致人死亡”这一条款。为了抑制日益严重的肇事逃逸行为,将交通肇事罪独立成罪是必要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入罪的原因如下:
1. 根据相关解释,对于造成一人重伤的事故,当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时,就可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逃逸情节有时是量刑的情节,有时是犯罪的构成要素,这在刑法理论上存在矛盾。
2. 通过提高肇事逃逸行为人的惩罚力度,增加其逃逸成本,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需要保持刑罚权的及时、准确、公正、合理行使,使法律保持威慑性。
3. 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来看,肇事后选择逃逸暗含着积极的故意。由于行为人逃逸时的故意心态,其在主观上形成了新的罪过,使逃逸行为无法被先前的过失肇事行为所包容。
4. 独立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与一些职业性法律规定相衔接,符合公众期待。
在我国,像律师、公证人员和拍卖人员这些特殊工作人员,因其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他们具备较高的道德素养。法律对于从事这些工作的人员有严格的从业限制,明确规定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从事这些工作。其中对于逃逸行为的定罪量刑尤为重要。对于这三类职业人员,如果因过失造成交通肇事并不会立即失去从业资格,但如果事后逃逸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则会失去从业资格。这样的规定符合社会现实,也有利于规范这些特殊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通过这样的规定,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让这些特殊人群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敢轻易逃逸,避免因为逃逸行为对自己的未来生计造成不良影响。
关于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形式,各界观点不一,存在诸多争议。对于这一问题的探讨和争议,也反映了我们对于交通安全的重视和对于法律条款的深入思考。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我们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合理,同时也需要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交通安全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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