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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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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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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精神实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非指控犯罪的法定证据,它并没有必要被移送审查起诉。

以下是对此观点的进一步解析: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七类法定证据之一。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指出,公安部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该认定书在本质上并不具备证据的证明效力。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实际上是对违章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在责任认定书中,虽然可以证明违章行为和法定危害后果的存在,但因果关系的确认仍然是办案人员的主观分析。这种有罪评价虽然代表了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行为的判断,但它本身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否则将陷入“因为有罪所以有罪”的逻辑困境。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检、法两院的实践中并无强制约束力,却常常导致办案人员的依赖心理,使他们忽视对案件的实质性审查。相反,我国刑诉法赋予检法两院对案件的审查权,包括对当事人违章行为、法定危害后果及其因果关系的确认。这些本就是检法两院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时的固有审查内容,也是其职权所在。起诉书或判决书的内容无需受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约束。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的固有内容,不应以责任认定书的形式重复移送。公安机关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时,会依据是否有违章行为、是否发生刑法规定的危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要点来判断案件是否应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一旦这些要点确定,刑事诉讼程序便可启动,并形成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实质内容已被公安机关的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所包含,无需以“证据”的形式再次移送。

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交通肇事案件的同时移送事故责任认定书并无实际意义,反而可能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建议取消这种移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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