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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车辆作业事故交强险理赔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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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车辆作业事故交强险理赔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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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原告李某为其拥有的重型专项作业车(吊车)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在交强险合同中,明确了受害人的定义并不包括被保险车辆上的人员和被保险人,而保险期限从25日至次年的24日。

然而在某个工地,李某操作吊车进行作业时不慎将同在工地内的张某刮入水中,导致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过公安部门的调解,李某与张某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李某赔偿了张某家属40万元。但当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吊装责任保险范围内进行了赔付,拒绝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付。为此,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涉案的重型专项作业车是特种车辆,在工地上发生的事故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交通事故,但根据相关规定,此类事故可以参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由于李某已对受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因此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某交强险保险金10万元。

案例解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特种车辆在作业时造成的事故,交强险是否应该赔偿。涉案的重型专项作业车属于特种车辆,其作业时间通常多于行驶时间。若将此类车辆在作业时造成的人身伤亡排除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将大大降低受害人获得交强险救济的机会,也违背了投保人购买交强险的初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是通过强制投保,让保险公司承担社会风险,并确保事故的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赔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此也有明确的回复,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

在本案中,李某在起重作业中导致张某死亡,并已对其进行赔偿,因此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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