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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撞人赔偿规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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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撞人赔偿规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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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应当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分别承担80%、60%、40%和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被广泛理解为“机动车全责”条款,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当时交强险制度尚未落实,商业三者险的赔付额度普遍过低,《保险法》又不支持无过错责任的赔付,导致这样的归责办法导致了新的不公平。在行人和非机动车道路违法现象较为普遍的情况下,“第76条”导致了这样的悖谬现象: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道路违法行为,有可能让守法的机动车驾驶人倾家荡产!

而在后来的执法实践中,“第76条”也确实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混乱。由于对“第76条”的理解不同,不合情理的事故处理案例屡屡见报端。于是,“第76条”面临甫一落地就不得不修改的窘境,媒体的批评连篇累牍。

《道路交通安全法》经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之后,媒体的宣传堪称铺天盖地,但此前,该法的起草过程却一直风平浪静,人们既无从了解法律条文的细节,更没有机会对之说三道四。而正是由于这样一个民主评议过程的缺失,让一部理念很新的法律出现了瑕疵,也让它错失了及时自我订正的时机。“第76条”要修改,这是值得庆幸的。但愿以此为契机,有关方面能够敞开公民立法的大门。只有在立法过程中贯彻民主与科学的精神,我们的立法质量才会得到大幅度的提升。

对于“新交法”修正案草案,公众对“行人路权优先于车辆路权”这一立法理念并不缺少共识。但“以人为本”并不能简单地理解成“以行人为本”,如果“一边倒”地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实施绝对的法律保障,而无视机动车驾驶者和机动车乘车人的“人权”,就不能称之为完整的“以人为本”。对于有过错的行人,也应让其承担过错,尤其是与其故意违法行为相对应的责任。否则,因行人的违章、违法而被破坏的法律秩序就无法维系,公平原则就无法彰显。

“新交法”的立法背景是“行人违章撞了白撞说”喧嚣一时,沈阳等地还一度将此原则制度化。对于这一既有违《民法通则》,又有违人本价值的违法之法,“新交法”确有“矫枉”之责。然而“矫枉”如果过正,不但无益于理念的转换与纠纷的解决,还会加剧矛盾,衍生出新的立法和执法问题。第76条仅仅规定了“机动车撞人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而实质上并无规定违章行人的责任承担,这很容易让人误解为“机动车一方负全责”。“撞了白撞”并未因“矫枉”之法得到纠正,而只是倒置了责任主体。“矫枉”的结果实质是以另一种不公代替了前一种不公。修正第76条确有必要。

交通文明既应是法制的文明,规则的文明,又应是管理的文明。“新交法”在完善行人与机动车这两方责任的似乎还忽略了对路政和交通负有管理之职的行政部门的责任。也许这更应该由相关的行政法尤其是行政责任法加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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