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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件损害赔偿原则详解:责任、损失计算及赔偿范围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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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件损害赔偿原则详解:责任、损失计算及赔偿范围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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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责任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在本质上都是一种民事责任。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涉及的是因刑事犯罪所引发的经济损失,其与一般的侵权赔偿责任在归责原则的应用上存在差异,特别是交通肇事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性更为明显。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高速运输工具造成的人身损害被视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即不论加害方是否有过失,只要造成人身损害,就需要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一原则在处理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中是必须遵循的。

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必然会受到刑事责任原则的限制。按照刑法理论,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之一是主观上存在罪过,即故意或过失。具体到交通肇事案件中,主观过失是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这一限额的部分,则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1. 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若双方都有过错,则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2. 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发生事故时,机动车一方通常需要承担责任。但如果有证据显示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违反交通法规,且机动车驾驶方已采取必要措施,可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若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机动车一方则不承担责任。

在交通肇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中,既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也有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需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正确对待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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