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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乐园游客溺亡事故旅行社责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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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更新日期:2024-09-16 18: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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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乐园游客溺亡事故旅行社责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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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终审判决,旅行社和游乐园对游客游泳遇险各担其责

乔先生的儿子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旅行团活动中,因游泳遇险身亡。为此,乔先生将旅行社和游乐园告上法庭。最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旅行社和游乐园在事故中都存在过失,因此驳回了他们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据悉,旅行社和游乐园需共同赔偿乔先生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费用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4.8万余元。游乐园还需将景区责任险的保险赔偿款交付给乔先生。

【案例经过】

乔先生的儿子参加了由旅行社组织的二日游活动。在游玩的第二天下午,旅行社安排游客在某游乐园滑沙。之后,乔先生的儿子前往景区海边游泳。当时因风浪较大,海边发生险情,游乐园成功救出了15名游客,但在清点人数时发现乔先生的儿子不见了。经过搜救,次日清晨才在海边发现乔先生儿子的尸体。据游乐园所在的派出所证明,乔先生的儿子是溺水身亡。

【分析】

北京二中院认为,虽然旅行社导游在途中多次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但在游客前往游乐园海滨游泳时,导游未能陪同前往,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游客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旅行社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游乐园方面,在危险区域附近设立海滨浴场,但对危险区域的管理疏于防范,未能有效劝阻游客在危险区域游玩,且游客在浴场内发生险情时施救不及时,对乔先生儿子的死亡也负有责任。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包括乔先生儿子自身水性不佳以及未佩戴救生用具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确定了乔先生损害赔偿的请求应根据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和损失情况来确定赔偿数额。一审判决是公正合理的,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