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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不同人身损害赔偿情况标准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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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不同人身损害赔偿情况标准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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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伤害赔偿事项

1. 医疗费用:以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凭证为准,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确定具体数额。费用计算依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实际发生额为准。

2.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计算。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证明,如受害人因伤致残需持续误工,时间可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则参照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无法提供近三年平均收入证明的,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无固定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则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劳务报酬标准。原则上护理人数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期限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如不能恢复,则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准,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5.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计算,省外每天50元,省内每天40元。如受害人需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其合理部分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应予以赔偿。

二、因伤致残赔偿事项

1.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时,计算到十八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有特殊需要,可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也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 伤残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具体数额可根据甘肃省相关统计数据计算。

4. 精神损害赔偿金:赔偿数额视具体情况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书面承诺赔偿或已提起诉讼的情况除外。

5. 康复费和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指在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阶段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后续治疗费原则上等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如有医疗证明和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一并予以赔偿。

三、因伤致死赔偿事项

1. 死亡赔偿金:以甘肃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具体数额可根据相关统计数据计算。

2. 丧葬费:按照甘肃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的工资总额计算。

3. 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上述因伤致残的相关项目计算。

6、办理丧事期间的误工损失:指的是由于亲属处理丧事而导致的工作耽误所产生的损失。计算标准可参考一般的误工费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7、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特殊规定:赔偿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具有独特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可转让或继承,但存在两种情况例外。首先是赔偿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明确承诺进行赔偿;其次是当赔偿权利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时,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也可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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