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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刑罚适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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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更新日期:2024-09-17 00: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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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刑罚适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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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虽然与交通运输的迅猛发展有关,但人的因素才是主要的。除了交通管理不力外,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处刑过轻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对犯罪的人适用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但如果刑罚过轻,则起不到应有的警戒、预防作用。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对增强驾驶人员的责任心,减少不必要的人为事故的发生是有益的。

从社会对刑罚的心理评价及承受力方面分析,提高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是可行的。虽然人们对大多数过失犯罪能够谅解和容忍,但对于故意违章、严重违章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则超过了人们对一般过失犯罪的心理容忍程度。提高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不仅必要,而且合理。

笔者认为,应把一般交通肇事罪的刑期由现在的三年以下提高到五年以下。对于故意严重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交通肇事罪以及肇事后逃逸的,由三年到七年提高到五年到十年。扩大适用的条件,不能仅限于逃逸、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恶劣情节,对于严重超速等故意违章的同样适用。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因其对受害者的死亡持放任态度,而且客观上有自己先前行为带来的抢救义务而故意不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受害者死亡,性质类似于间接故意,应把刑期提高到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