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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未接受救治直接送殡仪馆,家属能否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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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未接受救治直接送殡仪馆,家属能否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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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起车祸事故中,死者母亲震惊地发现,她的儿子在未经医院救治的情况下,竟由直接下达死亡通知并送入殡仪馆。她随即提起诉讼,控告警方越权认定车祸死亡。这一案件在东西湖区法院进行了一审,法院判决新洲区公安分局将“伤者”直接送入殡仪馆的行为违法,应赔偿死者母亲五万九千元。

经过详细调查,事情发生在8日下午5时25分左右,新洲阳枫公路上发生了一起轿车撞上护栏的事故,有人受伤。随后,邱某、张某迅速赶往现场,并通知医疗、消防部门前往协助。两位配合消防官兵将事故车内的司机张某某救出,并将其转移到现场的救护车上,救护车随后将张某某送往新洲二医院。

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当邱某在处理事故现场时,救护车司机霍某来电称“伤者已经死亡,不知如何处理”。邱某随即联系新洲事故急救中心的司机董某,让其将张某某的尸体转送至殡仪馆,并出具了签名的存放尸体函。

当晚,死者的母亲贺女士在殡仪馆整理儿子的遗物时,发现儿子生前佩戴的铂金项链等物品不见了,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在索赔过程中,贺女士发现儿子在未经医院抢救并出具死亡结论书的情况下,就被的一纸存放尸体函直接送入了殡仪馆。于是她于去年10月再次提起诉讼,控告的这一处理程序违法,并要求赔偿五十九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款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然而被告警方在无急救、医疗机构或法医出具死亡证明的情况下,就通知他人将车祸受害人送往殡仪馆保存,这一行政行为应被认定为违法。

法院认为张某的死亡主要是由车祸造成,与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之间并无明显因果关系。然而被告的违法行为给死者亲属带来了精神伤害,因此可酌定给予10%的赔偿。至于原告要求返还铂金项链等财产的请求,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是被告占有,故请求返还无事实依据,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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