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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判决:责任与后果的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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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判决:责任与后果的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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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某的交通肇事案件判决公告

高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近期经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刑事判决书,即(2010)闸刑初字第315号。该案由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高某,男性,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为个体运输户。户籍地位于江苏省滨海县滨海镇XX村X组XX号,但暂住在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的另一地址。因本案于某日被刑事拘留,随后在同年2月5日被逮捕,目前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高某的辩护律师是王XX,来自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

据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的沪闸检刑诉(2010)240号起诉书指出,高某被指控犯有交通肇事罪。此案于13日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闸北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徐鸣出庭支持公诉,而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王XX均出席了庭审。

经查实,事故发生在8日凌晨4时38分。当时高某驾驶一辆牌号为沪AXXXXX的大型普通货车沿海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藏北路路口时,在红灯时仍驾车直行驶入路口。徐XX驾驶的牌号为沪EXXXXX的轿车正在该处绿灯时向北左转弯行驶。两车相撞,导致轿车司机徐XX和乘客崔X、彭XX受伤。事故发生后,高某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被害人彭XX随后被送往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但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根据事故责任认定,高某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唯一原因,因此他负有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高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死亡证明书、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书以及目击者徐XX和崔X的证词等证据均已得到确认,足以认定高某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高某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并负有事故的全部责任。他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高某在事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行为,因此可以从轻处罚。采纳了其辩护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高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的羁押时间将被折抵刑期。具体执行时间起始和结束日期请见判决书的详细记载。

若对本判决不服,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一份。

审判长:王XX

审判员:章X、成XX

日期: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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