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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 精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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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场认定、现场调解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当场进行调解。
2. 24小时内
交通警察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办理立案或不予立案手续。决定立案的,应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交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审批。对于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交通警察应当在24小时以内对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讯(询)问。
3. 1日前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4. 2日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 3日内(3日前)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对接到报案后,经调查不立案的在3日内将不予立案的依据,当事人的权利等事项,送达报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调卷公函后,应当在3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交给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
6. 5日内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7. 7日(7日内、7日后)
对未知名尸体,7日内无人认领或身份无法确定,应当及时在地(市)级报纸上刊登启示。交通警察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7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获案件后7日内,向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8. 10日(10日内,10日后)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报纸刊登未知名尸体认尸启事,登报后10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10日后仍不领取(事故车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的规定处理。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以在接到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9. 14日(两周)
对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经过两周的侦查工作仍未抓获,且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将按照流程办理通缉手续。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检验和鉴定工作应在20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经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这个过程可延长10日。对于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将一直持续到做出处罚决定为止。
对于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情况,如果需要吊销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案件移送之前做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对于未知名尸体的处理,其骨灰将存放一年,存放证会留档备查。一年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通知殡葬部门处理骨灰。
关于交通事故案卷的保管期限,根据事故性质和处理程序的不同,有以下几种规定:
1.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为两年。
2.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为五年。
3. 对于造成人员伤残、死亡1-2人以及涉外交通事故,保管期为二十年。
4.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吊销驾驶证的处罚记录,以及使领馆官员、使领馆车辆发生的死亡事故等特定情况,案卷将进行永久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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