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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鉴定结论:解析其共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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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鉴定结论:解析其共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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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或非交通事故损害案件的赔偿问题是法律实践中常见的案件类型,其中涉及到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司法价值尤为重要。在探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鉴定结论之间的关系时,我们发现两者之间存在诸多不同。

一、概念上的差异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由公安部门根据事故现场的调查、勘验以及相关的检验、鉴定结果,对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进行书面记录的材料。而鉴定结论则是针对专门性问题,由法定或指定的鉴定部门,通过运用专业知识与技能,进行鉴定后得出的科学意见。

二、制作主体的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主体是公安部门,其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时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鉴定结论的制作部门则是受聘或受指派的,运用自身专门知识与技能的部门,其制作鉴定结论并非依职权而是受委托或受指定。

三、制作程序的差异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发生后,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后,根据有关检验、鉴定的结果作出的责任认定。这是公安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必经程序。而鉴定结论则是在处理案件的某一专业问题需要专业意见时,委托或指派相关鉴定部门作出的专业意见。

四、救济手段的不同

当事人如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针对鉴定结论,当事人则不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来维权,只能选择重新委托或指定其他鉴定部门进行重新鉴定。

五、书面表现形式的区别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管部门依职权作出的职务行为,用章时需加盖公安交管部门的印章。而鉴定结论则需加盖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印章,并有鉴定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以显示鉴定人与所在单位对结论的双重责任。

虽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鉴定结论在某些方面存在相似性,但它们在概念、制作主体、制作程序、救济手段及书面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应归入鉴定结论一类,而应认定为行政机关作出的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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