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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法律知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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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法律知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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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诉讼中,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主要目标之一是保障受害方在受到伤害后能够得到合适的司法救助。这主要取决于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准。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存在一些立法冲突,这些冲突不仅影响了司法实务的操作,也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统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对于侵权行为法的制定和《民法典》的完善具有深远的意义。

「正文」

人身侵权行为引发的法律诉讼,主要是关于人身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争议。此类诉讼的关键目的即为,在受害方遭受伤害(包括死亡)后,依法寻求合适的司法救助。这种救助的程度,主要依赖于赔偿项目的设定以及各项赔偿的计算标准。

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立法现状与冲突

我国关于侵害人身权的损害赔偿立法主要包括几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文件由于制定时间的先后顺序以及我国经济转型、法制建设快速发展的背景,使得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呈现出扩大化、细致化和具体化的趋势。这也暴露出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上的立法冲突。

在常规的赔偿范围方面,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各法律文件的规定存在差异。《民法通则》在这方面相对较为狭窄,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提供了更为完备的规定。尤其是在住院伙食补助费这一项,多数规定均未涵盖,但考虑到受害方住院治疗期间伙食支出的增加,这一项的赔偿显得尤为重要。

在特定的赔偿项目方面,主要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受害方残废或死亡的赔偿范围和项目。这些项目在各法律文件中的规定也存在着差异。由于立法上的这些冲突和不一致,导致了司法实务中的操作困难,也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

二、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的必要性

鉴于上述问题,统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有助于解决司法实务中的操作难题,也有助于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对于侵权行为法的制定和《民法典》的完善也具有深远的意义。只有建立了统一、明确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1. 关于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的赔偿问题。《民法通则》和《消法》中只提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并未明确具体的计算标准。而《意见》则指出:“赔偿的生活补助费应达到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但对于赔偿的年限没有具体规定。《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5)项规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则为20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5)项和《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5)项规定,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期为自定残之日起20年。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则按5年计算。从这些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在残疾人生活补助费问题上似乎更倾向于采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

2. 关于伤残用具费的赔偿问题。《民法通则》、《意见》和《国家赔偿法》均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消法》虽然将其列为赔偿项目,但也没有明确的赔偿标准。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可以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如假肢、代步车等,可以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在实务中,各地法院基本上都支持这一赔偿项目。因为这些辅助器具能够帮助残疾人解决日常生活或生产劳动的需要,所以应该明确其标准和范围。

3. 关于丧葬费的赔偿问题。《民法通则》和《消法》都只是将丧葬费列为应赔项目,但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国家赔偿法》规定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但其将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合并计算的方式不够科学。相比之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更具有操作性。而《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机关的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进行计算,显示出一定的灵活性。

事实上,立法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已经认识到这一不合理现象,并认为确立死亡补偿费是必要的且刻不容缓。后来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了积极的修正。《国家赔偿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都明确规定了死亡赔偿金和死亡补偿费制度,这是一个积极的进步,弥补了《民法通则》的不足。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现在存在三种不同的赔偿标准。第一种是《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第二种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死亡补偿费,根据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年龄因素也有所考虑。第三种是《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按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20年,对70岁以上的受害者,年龄因素也有特殊规定。这三种办法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境,并非统一适用于所有侵害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责任。

虽然这三种办法的立法宗旨都是填补损害、精神抚慰和制裁违法,但由于各自适用范围的不同,其标准并不统一,甚至存在矛盾。例如,"职工平均工资"与"当地平均生活费"、"20倍"与"补偿10年"等概念的存在,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执行。特别是在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相关案件时,由于《民法通则》及相关意见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死亡补偿费,当事人可能会要求参照更有利于自己的标准。

5、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民法通则》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生前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6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可以要求支付必要的生活费,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而《国家赔偿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的规定有所不同。《国家赔偿法》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其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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