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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辆事故中被撞伤者的保险赔偿问题探讨:保险公司是否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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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辆事故中被撞伤者的保险赔偿问题探讨:保险公司是否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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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叙述】

20日,张某驾驶自己名下的重型货车在运送货物时,因下车查看路况未拉手制动,导致车辆向前滑行并撞伤自己,事故使张某受到残疾。事件发生后,经过部门调查,认为张某的车辆制动并未达到技术标准,同时他在停车时未实施手制动,故张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后,张某根据其货车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向保险公司提出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张某是否属于交强险合同中定义的“受害人”。

一种观点认为: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强险主要是为非被保险人及非本车人员提供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由于张某既是本车人员又是被保险人,因此按照这一条例规定,张某并不属于交强险所保障的“受害人”范围。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另一种观点主张: 张某在事故发生时虽然已离开车辆,但依然属于原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身份,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应视为第三者以外的本车人员或被保险人。从法律条文解释的角度看,交强险的设立初衷是为第三者提供保障,而非为被保险人或本车人员提供保障。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既是被保险人又是事故发生时的本车人员,因此不属于交强险合同所指的“受害人”,并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一种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其设立的初衷主要是为了给除被保险人和本车人员以外的第三者提供法律救助。这种保险不仅具有抵御风险的功能,而且其特定的救济对象是特定的。在本案中,张某作为被保险人和本车人员,即使他脱离了车辆,依然无法成为交强险合同所指的“受害人”。尽管张某遭受了损害,但他的诉讼主张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也体现了交强险防范道德风险的重要作用。

无论是从法律条文还是从保险合同的属性来看,张某都不属于交强险所保障的“受害人”范围之内。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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