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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下责任界定: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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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下责任界定: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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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3年3月17日上午10点左右,俞某驾驶农用车与相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当场死亡、李某重伤的严重交通事故。事发后,俞某破坏了现场,并逃离了事故现场。但在当天下午2点,俞某主动向部门报案,后经调查认定,俞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关于本案的处理,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只能认定俞某有自首行为,不能认定其有逃逸行为。他们认为构成逃逸行为需要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规避法律追究责任的意愿,并在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由于俞某在逃离现场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因此其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意愿不能成立,不应认定俞某具有逃逸行为。

另一种观点则是:俞某的逃逸与自首行为应当同时认定。我赞同这一观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构成逃逸行为的关键要素包括:行为人明确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行为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在此案中,俞某明确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破坏了现场并逃离。虽然他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逃逸行为的构成要件,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但他后来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自首成立。在认定俞某自首的也应当认定其具有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

俞某的行为既符合自首的认定标准,也符合逃逸的认定标准,应当对其行为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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