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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及其作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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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及其作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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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认为,要理解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需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为证据的问题,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辩证考察。我们必须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等同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前者并非证据,而后者则具有证据的性质。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双方责任的评判被称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此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为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以及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而制作的行政文书。交通事故认定的本质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这一点可以从当事人有权对其进行复议、复核得到证实。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事故认定书被称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中去掉了“责任”二字。该法规定,公安机关应根据事故现场的勘验、检查、调查情况,以及相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将其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此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虽然其中涉及对当事人责任的认定,但其本质上是一种“证据”。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书证

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证据的性质,但其究竟属于书证还是鉴定结论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它是书证,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制作的文书,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作者认为此观点难以成立。理由是:书证通常在案件或纠纷发生之前就已经形成,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在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根据现场情况及相关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文书。从形成的时间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书证。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一种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它既可以作为公安机关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也可以作为检察机关对交通肇事者提起公诉的证据,同时还可作为法院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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