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站数据
9 6 1 5 2 8 3

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性质解析:法律效力的文书纽带

admin |            
问题更新日期:

问题描述

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性质解析:法律效力的文书纽带
精选答案
最佳答案

在部门的协调下,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常常会达成调解协议。当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另一方履行此调解协议时,如何判定该协议的法律效力,却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争议的焦点。主要的争议点在于,部门的调解行为究竟属于行政调解还是居间调解。

交通事故调解书的定义与性质

从我国的调解制度来看,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生活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表现为行政干预。居间调解则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在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是司法实践中必须面对的问题。

当原、被告因交通事故在部门的协调下达成调解协议,若被告不履行该协议,原告希望按照协议的约定要求对方履行相应义务时,法院对此的判决会因观点不同而有所差异。

观点的碰撞

一种观点认为,作为行政机关,其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行政调解的性质。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不能直接确认这种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若当事人要求履行协议,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而是根据当事人在事故中的实际损失作出判决。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更接近于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的规定,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若调解书生效后仍不履行,当事人可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笔者的观点

在我看来,部门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更倾向于民事合同的性质。部门在此过程中更多的是扮演一个居间调解的角色,因此该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原因有二:

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将调解作为当事人自愿选择的解决损害赔偿的途径,不再将调解作为必经程序,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调解书经事故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生效,无需加盖公安机关印章。这一变化排除了部门的行政干预,使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在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从程序到生效要件都更符合民事合同的性质。

《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将交通事故的调解从部门的法定职责中剔除,不再作为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必经程序。调解不再是部门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排除了行政干预,使调解书不再具备行政合同的基本属性。在部门主持下达成的交通事故调解书应被视为民事合同,当事人应依法履行调解协议。

猜你喜欢内容

更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