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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作为控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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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作为控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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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精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适宜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其移送审查起诉的必要性也并不存在。原因如下:

须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非法定证据种类,它不具备法律上的证明效力。依据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公安部与地方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拥有明确的职责。这表明,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未被列入我国刑诉法所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中。

根据《办法》的相关条款,公安机关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实质上是对因果关系的确认过程。在责任认定书中,虽然可以找到违章行为和法定危害后果的证据,但因果关系的确定更多地依赖于办案人员的专业分析和判断。这份责任认定书虽为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行为的评价,但它并不能直接作为有罪的证据。否则,就可能陷入“因为有评价即是有罪”的逻辑困境。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检察机关和法院并无强制性约束力,但却往往被视为“鉴定结论”,其证明效力常常被过度依赖和迷信。我国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和法院对案件的实质性审查权。对于当事人违章行为、法定危害后果的存在及其因果关系的确认,本身就是司法机关审查的一部分,并非需要额外依赖责任认定书的内容。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本身就是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的固有内容。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若确定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已发生刑法规定的危害后果且两者间具有因果关系,刑事诉讼程序即可启动。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已经包含了责任认定的实质内容,无需再以“证据”的形式重复移送。

我认为在移送交通肇事案件至检察机关时同时移送事故责任认定书并无益处,反而可能带来不必要的困扰。我建议取消这种移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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