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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非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争议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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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非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争议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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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队在某年10月19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详细记录了这样一起事故:某年9月5日,罗某驾驶农用车在公路某施工段为躲避路面障碍物,驶出桥面并翻入桥下,导致乘车人李某当场身亡。罗某因操作不当导致此次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针对此次事故的赔偿问题,当事双方在队的协调下进行了谈判并达成了共识,签署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罗某之后反悔,认为他在亲人逝去的悲痛之中,在队的调解下签署的调解书并不公正。他认为调解书中关于尸检费、车辆损失修理费、停放费、施救费、桥栏杆修理费及青苗补偿费等19项损害赔偿的承担全部由自己承担是不公平的。

专家解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于已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以进行调解,并制作调解书。重要的是要明白,这种调解书仅具备民事协议的性质,只在当事双方之间有效,并不具备最终的法律判决效力。罗某在签订调解书后反悔的情况是有法可依的。

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仅在事故当事双方之间生效。罗某可以选择不履行该调解书,但对方也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若罗某已履行了调解书的义务,则无法再提出异议。

值得注意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调解书与《民事诉讼法》中的调解书存在差别。《民事诉讼法》中的调解书一旦签署即刻生效,具有极强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无法再次提起诉讼。它是一种司法裁判文书,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调解书则不具备如此强的法律效力。

法律提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经过公安交管部门的调解后,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未被履行,当事人依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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