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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司机事故责任归属与赔偿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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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司机事故责任归属与赔偿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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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代驾司机在提供代驾服务时发生事故的案件。该案中,代驾司机陈傅在驾驶客户钱先生的车辆时发生事故,造成车损和路基损失,被交管部门认定为全责。虽然代驾公司与代驾司机签订了《代驾服务协议》,但法院最终判决由代驾公司赔偿保险公司相关损失。

在本案中,钱先生因喝了酒,叫了两名代驾司机前往服务。其中,陈傅驾驶钱先生所驾驶车辆,但在行驶途中发生事故。据了解,钱先生开的这辆车并非是他的,而是登记在他儿子陶先生名下。事后,财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进行了赔付,同时提起诉讼,要求行使代位求偿权。

对于代驾公司的说法,法院认为,《代驾服务协议》中的限责条款虽然已加黑加粗予以明示,但该协议系代驾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涉案条款又系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被代驾人注意,并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但根据陈傅的陈述,其仅作简单说明,也不清楚被代驾人有没有看协议条款,更未将条款协议交付,显然未尽到法律规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该条款对钱先生、陶先生不具约束力,代驾人不能由此对抗保险人的追偿权。

本案中傅公司与代驾司机陈傅之间成立雇佣关系,事发时陈傅履行职务行为,应当由雇主傅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令傅公司赔偿大地财险2.65万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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