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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责任:外借车辆事故亦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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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责任:外借车辆事故亦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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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20日,老王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其所拥有的帕萨特汽车投保了多种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司机座位险以及前排乘客座位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21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200000元,司机座位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50000元,前排乘客座位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每座50000元。值得一提的是,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均为零,且没有绝对免赔额。老王在合同签订后,支付了总计5485.71元的保险费。

不久后的9月30日,老王的朋友小张向他借车外出旅游。途中,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与一辆农用车相撞,导致农用车司机受伤,老王的车辆也遭受了损坏。经过部门的调查,认定小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农用车司机负次要责任。后来经过法院调解,老王赔偿给农用车司机各项费用共计450000元。老王因为这次事故产生了车辆维修费用86599元。

事后,老王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却拒绝了赔付。今年7月,老王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解析】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老王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该善意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小张是具有驾驶资格的合法驾驶人员,老王将车辆借给他使用并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的约定,也没有改变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从而增加事故发生的概率。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并没有因为此事而受损的合同利益。

老王作为保险车辆的所有人,将保险车辆交付给小张驾驶,小张即是老王所允许的驾驶人。在法律上,法律规定由借用人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车辆所有人和借用人之间内部权利义务的确定,不应成为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理由。对于老王因保险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法院作出判决,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老王车辆损失赔偿金86599元、第三者责任赔偿金200000元,总计赔偿2865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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