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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霸王条款”无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公正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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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霸王条款”无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公正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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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纪实】

近日,崔某与财保公司签订了一份详尽的机动车保险合同,覆盖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车上人员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期限自5日至次年4日。之后,崔某将所保车辆转让给了盐城的某联运公司,并顺利完成了保险合同的相应变更手续。不久,联运公司又将此车辆转让给了原告夏某,并且夏某及时办理了保险变更手续。

某日,夏某驾驶这辆保险车辆时与一辆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及财物受损。事发后,夏某立刻向财保公司报告了此次事故。财保公司在未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定损的情况下,拒绝理赔。经过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车辆经过盐城市物价局价格中心评估后,损失确定为13989元。

原告夏某在尝试向财保公司索赔无果后,决定将此事诉诸法庭。

【法庭判决】

在庭审中,财保公司提出根据机动车保险条款的规定,如果被保险车辆转让而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夏某作为车主,对保险车辆享有保险利益,车辆买卖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虽然原车主崔某与财保公司的合同中有关于车辆转卖需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批改手续的约定,但这主要是为了完善保险合同手续,并不因未办理批改手续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况且,车辆的买卖并没有增加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根据保险条款中的赔付责任和免赔率规定,亭湖法院最终判决财保公司赔偿原告夏某保险金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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