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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权利人的界定与范围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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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权利人的界定与范围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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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施行以来已有半年时间,尽管时间较短,但该解释试图统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范及司法解释,却存在一些不足。目前,《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仍然有效并正在施行。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方面,《解释》已经取代了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各项赔偿项目,并且其他类型事故的处理也将按照《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标准进行处理,可以说在此范围内达到了一定的统一。《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内容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过失侵权时的部分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不太合理。本文按照《解释》的条文所列的赔偿项目顺序进行分类探讨。

一、赔偿权利人的定义与范围

《解释》规定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应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即《解释》将赔偿权利人分为受害人、被扶养人、近亲属三类。对于受害人的定义,应当不存在任何问题。但对于“依法应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该解释并未明确载明具体包含哪些人。对于“依法”一词,我们不知道该解释具体指的是哪部法律,而“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则包括哪些人,一般对于未成年的子女以及没有收入或生活来源的父母,我们可以理解为没有歧义。对于未成年的子女,是以年龄为界线,还是以未就业为界线,如果子女上大学或研究生是否属于此列,如果某子女打临工又是否属于此列,以及对于受害者的父母,有一定生活来源,但在目前基本生活物资物价猛涨的情况下,仅靠其有限的生活来源不足以维持生计的,如低于当地基本工资内退(提前退养)生活费或退休金,低保家庭等情形的是否在此列,受害人扶养的公婆、或岳父母是否在此列,受害人出于爱心扶养的其他人是否在此列等等问题,该解释并未给出明确答案。

对于近亲属,该解释本身未作规定。如果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规定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中没有“祖父母”。又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个问题解答中,“问:死者名誉受到损害,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答: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似为全面。以死亡赔偿金为例,《解释》采用的是“继承丧失说”,且其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那么就必然适用《继承法》确定的继承原则、继承顺序等相关规定来处理。按照《继承法》规定的规定,继承具有先后顺序,但《解释》并未予以明确。又如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权利人又可以包括其他近亲属,且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理论上、感情上可以接受可能没有争议。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却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明显排除了配偶、父母和子女存在情况下“其他近亲属”的赔偿请求权。如此,《解释》关于赔偿权利人的相关规定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长期以来,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自行处理的工伤事故善后,以及机关对于交通事故处理,对于被扶养人与近亲属,即享受补助及抚恤的范围,实行的是从严原则,即以受害人的直系血亲亲属为界线。对于受害人子女的享受补助抚恤的年龄,一般从宽,以没有实际参加相对稳定收入的工作为界线。而如果事故赔偿发生争议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一般从严。由于《解释》对上述问题没有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只能仍以以前的案例、或以往的经验确定。应当说,对于适用《解释》“新法”,除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有新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最宽的规定进行确认与划分赔偿权利人。对于受害人扶养的其他扶养人、近亲属应当从实际出发,以受害人实际尽了扶养义务与责任的实际进行确认。

二、人身损害的常规赔偿《解读》中规定的关于人身损害的常规赔偿项目,涵盖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陪护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营养费等六个方面。

一、医疗费用详解

根据《解读》的规定,医疗费用不仅包括治疗费、检查费、医药费、住院费和特护费等,还包含了康复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用的赔偿。此项规定打破了传统医疗必须到指定医院治疗的束缚,给予了受害人或其亲属更大的选择权,可以依据病情选择更合适的医院进行治疗,从而提高治疗效果。这也带来了选择医院和转院时可能产生的争议问题。

在实际情况中,转院治疗或选择更好的医院进行治疗时,费用往往会有所增加。例如,某些需要高超医疗技术的疾病,县医院可能无法有效治疗,患者可能需转至省会城市的著名医院。这样不仅医药费会增加,还会增加交通费、住宿费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对于某些工伤职工在治疗后仍处于瘫痪状态的情况,若继续要求单位支付医疗费用,也会增加相关费用支出。这些增加的费用若全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可能并不合理。

二、康复费用的理解

对于康复费,《解读》有明确规定。当器官功能需要恢复训练时,所需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在伤残中,若经过继续治疗和康复性训练,可能会对运动能力的恢复起到促进作用。若由赔偿义务人支付康复费用或其他后续治疗费用,应按照康复后的病情重新做出伤残评定,再依据此时的伤残评定结果支付或调整相应的残疾赔偿金。

三、案例分析

以一例大脑出血患者为例,医院经过检查会诊后确认必须手术方可挽救其生命。但手术后患者可能成为植物人状态,保守治疗则可能仅存活一周左右。患者亲属在考虑手术费用及长期照顾压力后选择了保守治疗,最终患者于入院第五天去世。此案例表明对于某些伤残情况应进行分阶段评估或鉴定,以确定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并做出相应处理。

四、建议与展望

为避免产生过高的康复费用并保护赔偿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尽快建立一套制约机制。例如对治疗方案、住院病房以及病床等进行规范化管理,以确保治疗效果的同时避免不必要的费用支出。还应加强医患沟通,确保双方对治疗方案有充分的理解和认同,从而减少因误解或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纠纷。

《解读》在保障人身损害赔偿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需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和调整,以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并实现公平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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