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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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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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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按照该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最终落脚点是证据,而不是行政行为,法律也没有规定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行政救济途径。这一规定有别于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新交法取消了重新认定的程序,制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也不再是行政行为,当事人无法通过行政程序推翻认定书。但既然是证据就有一个最终认定采纳的问题,这个最终采纳认定的权利应该在法院。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原认定书却是错误,可以通过新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到法院诉讼时推翻。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证据,而不是行政行为。当事人无法通过行政程序推翻认定书,但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时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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