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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最佳时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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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最佳时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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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时机,各地法院的处理方式存在很大的差异。有的法院规定自受害者受到伤害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鉴定,有的则是3个月,还有的规定为1年,甚至更长时间。

考虑到人身伤害的起诉时效通常为1年,其计算起点为:当伤害显而易见时,从受害之日起开始计算;若伤害当时未被察觉,但后来经检查确诊并由证据证明是由侵害行为导致的,则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这样的规定引发了一些问题,受害者在受到伤害后如果在1年后经鉴定没有伤残,可能会面临权利“休眠”的风险,甚至超过诉讼时效的可能。

在实际操作中,伤残鉴定的时机应以治疗终结为准。那么,何为治疗终结呢?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已经稳定。

对于伤残鉴定而言,《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已经对此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评定的时机应以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关于治疗终结的具体判断,这是一个医学概念,属于医学领域,应由医学专业人士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意见。任何非专业人士都不应仅凭日常经验对其进行不科学的解读,否则可能显示对科学的无知,甚至是对公平正义的轻视。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我们应当以医学上公认的鉴定时限为依据,遵循临床伤情稳定是治疗终结的普遍原则。不应以取出“内固定”作为治疗终结的标准,因为内固定取出仅属于后期治疗的一部分。治疗终结的时间应根据骨痂生长情况来确定,我们应当用医学的眼光来看待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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