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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证据中缺失责任认定书的控案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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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证据中缺失责任认定书的控案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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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构成犯罪指控的法定证据。这是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属于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七类法定证据之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安部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交通事故,其对于事故责任的划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在责任认定书中,虽然可以证明违章行为和法定危害后果,但因果关系的判断更多的是依赖于办案人员的主观分析,因此不能将其视为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

责任认定书在实践中对检、法两院的约束力较弱,却常常对办案人员产生误导。在刑事诉讼中,办案人员有时会过度依赖责任认定书而忽视对案件的实质性审查。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检法两院的案件审查权,包括审查起诉权和审判权,这些权力涵盖了对于案件中违章行为、危害后果及其因果关系的确认,因此无需再受责任认定书的约束。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的固有内容。在公安机关办理交通肇事案件的过程中,当确认了当事人存在违章行为、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危害后果以及这两者间存在因果关系后,便会形成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移送至检察机关。这表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实质内容已经被包含在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中,没有必要再以“证据”的形式重复移送。

总体而言,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在向检察机关移送交通肇事案件的同时移送事故责任认定书并无实际意义,反而可能带来一些不必要的困扰。建议取消这种移送方式,以更高效地处理交通肇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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