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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卡性质作用解析:保障安全,护航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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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卡性质作用解析:保障安全,护航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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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27日晚上21时零5分,一宗交通肇事案件发生在朱坝镇马棚村赵x家门前。肇事方为被告于x驾驶的苏HA-0200轿车,其自西向东行驶至328省道时撞上了袁xx停在路边的手扶拖拉机,最终导致袁xx不幸身亡。事后,洪泽交通巡警大队经过调查,认定于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这辆苏HA-0200轿车曾于去年5月12日由李x转让给沈xx。去年10月26日,沈xx经李x引荐,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和汽车损失险10万元,保费交予了保险公司金湖营销部负责人,并获得了卡号为05036694的保险卡。

此卡上明确记载了依据49087号保险单出据的保险证明,包括基本险种如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和汽车损失险等,保险期限为从26日至次年25日。卡上还标注“此证仅证明本车已保险,索赔以保险单为准”。事故发生后,袁xx的亲属在索赔过程中遭遇困难,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总计214447.75元的经济损失。

在洪泽法院的审理中,法院认为此起事故是由被告于x的违法行为所致,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指出,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后未及时向投保人出具正式的保险单,仅提供了保险卡,这一做法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但鉴于该保险卡作为重要的保险凭证,并加盖了保险公司的公章,故应视为具有合同性质。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通过此案,我们可以对保险卡的性质、作用以及保险合同是否成立进行探讨。

一、赔偿义务人的确定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关于赔偿义务人的确定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遵循“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将保险公司作为独立诉讼主体;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鉴于赔偿标的大且肇事司机已被刑事拘留,为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家属的利益,应将保险公司也作为赔偿义务人进行审理。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否

本案中,沈xx因车辆正常运营及年审需要,向保险公司认可的保险业务员李x投保。李x收取保费后提供了保险卡,并得到车辆年检通过。保险卡实际使用两个月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未提出异议或采取法律手段宣告作废,因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

三、保险卡的性质和作用

保险卡是保险业务中关键的凭证。它虽然不印刷详细条款,但加盖保险公司公章后即具有合同性质。对外而言,它是证明车辆已投保的重要凭证,也是公安交巡警及交通部门查验车辆及车辆年检时的重要依据。保险卡在保险业务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经过洪泽法院的审理,依法作出如下判决:原告因袁xx死亡的各项赔偿费用共计181668.7元,扣除于x已支付的7000元,剩余的174668.7元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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