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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中保障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关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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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中保障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关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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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频发后,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往往会导致案件进入诉讼程序。这些诉讼大多是民事诉讼,少数则是以交通肇事罪为基础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前交通事故的认定程序存在的问题对诉讼及当事人权益保护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大家都知道,交通事故的认定工作是由公安交通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过现场勘查、收集证据、调查等程序,依据《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进行的技术认定。这一认定不仅对特定的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实际影响,而且从某种角度看,还是公安机关行使职能与专业技术相结合的评价行为。

此技术认定不同于一般的技术鉴定结论,具有其特殊性。责任认定与技术鉴定都依赖专业知识和技能,但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现场证据和资料,依照事实、技术鉴定结论和法律规定作出的综合性认定,是一种认证、判断和推定的行为。鉴定和事故责任认定都不可诉,即不能单独向法院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但法院有权审查其合法性。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其他鉴定结论存在差异。它是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机关行为;技术鉴定结论则可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事业性单位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部门一次认定的终结,而一般技术鉴定结论可申请重新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单方行为,体现行政意志;技术鉴定则是双方行为,需当事人申请。

根据现行法律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虽兼具行政行为和技术鉴定特性,但更偏向于特殊的技术鉴定结论。在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作为证据使用,虽有其独特作用,但因上述原因缺乏有效救济渠道,进入诉讼后可能对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其权益的均衡与保障。

具体来说,其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院和法官在非专业机构和缺乏专业知识的背景下,难以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交通事故认定涉及多方面的专业技术和法律知识,法院和法官虽精通法律,但难以覆盖所有专业技术,因此仅靠法官判断认定书的公正性是不够的。

二是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时要求推翻的事故认定,但举证责任重大且不公平。民事诉讼中,若当事人对认定书有异议,需承担举证责任,但实际中很多证据由公安机关保存,且现场清理后当事人取证困难,更难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国家机关的认定。

三是被认定为全责的当事人救济渠道有限,不利于权益保护。一旦当事人被认定为全责且采取强制措施,其搜集证据的能力受限,抗辩自由和权利受到人为限制。

为更好地保护交通事故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权益,需要进一步完善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增强法院和法官的专业技术支持、并拓宽当事人的救济渠道。被认定为交通事故全责的人,只有在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才能成为被告。依据最高法院和公安部在1992年的联合通知精神,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可以要求法院审查公安部门的责任认定是否合理。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如果全责方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案件会经过侦查和公诉两个阶段,且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审查起诉阶段的重要依据,此时作为刑事被告人对抗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公权力往往权利无法得到及时保障。如果仅作为民事赔偿的被告承担了事故的全部责任,那么他无法要求他人赔偿,导致没有适格的被告来提起诉讼,当事人也无法请求法院对事故责任认定不予采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唯一选择是等待对方提起诉讼时提出异议。但在对方提起诉讼之前,他们无法找到其他救济渠道,随着时间推移,很多证据已经丢失,这对于全责方推翻或变更事故责任认定变得难上加难,他们的抗辩权利已经失去。

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当事人来说,只有在法院审理阶段才能纠正错误的事故认定。但当公安部门认定责任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将受到限制,失去了调查取证的机会和抗辩的权利。现行的交通事故认定机制限制了当事人获得救济的机会,只有在案件经过公安机关、检察院到法院开庭审理时,才有机会申请法院审查事故责任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但此时当事人已经丧失了调查取证的权利,对抗经过公安、公诉机关认可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变得不可能。只有经过多次申诉和申请再审后,如果案件确实存在问题,才有可能重新获得相应的权利并解除人身自由限制。然而这样的救济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已经不可挽回,这种救济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已显得无力。

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的调解是常见的处理方式。虽然轻微事故可能通过调解达成协议,但大多数情况下调解并不成功。无论在哪个阶段进行的调解都会使当事人放弃部分权利。特别是在公安部门主持的调解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可能会选择迅速达成调解而放弃部分权利。而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官主持的调解虽然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对较好,但在某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肇事方的部分权利在民事部分的调解过程中可能得不到保护。特别是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法定刑较轻除非重大恶性事故或逃逸行为。在审判实践中大多数案件并不涉及监禁刑罚,但往往以积极赔偿受害人为条件来获得较轻的刑罚。在这种背景下,当事人可能会急于达成调解以获得受害人的谅解从而得到较轻的刑罚。虽然这样的案件在社会层面上可能会得到较好的效果但从法律层面来看其法律效果值得商榷这可能会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造成不利影响甚至使其家庭经济和生活条件迅速恶化。因此即便交通事故使受害人遭受重大损失肇事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但不应因此使肇事方的家庭成员陷入生活困境这并不是法律所要求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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