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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致人伤亡保险公司赔偿争议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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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致人伤亡保险公司赔偿争议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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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车辆众多,交通事故频发。无证驾驶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那么当无证驾驶导致人员伤亡时,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呢?接下来,通过一则案例来为大家解析。

【案例简介】

某日,彭某驾驶某公司的微型货车与正常行走的陈某相撞,导致陈某不幸身亡。

经部门调查认定,彭某属于无证驾驶,并且肇事逃逸,对此次事故负全责,而陈某无责任。

彭某是某公司的员工,其驾驶的车辆在河南南阳的某财险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死者的家属因此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的要求。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因为驾驶人彭某无证驾驶,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引用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反驳。该法规指出,当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也规定,被保险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而本案中的事故并非是由受害人陈某故意造成。

虽然上述条例中确实有“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但并没有明确规定不赔偿死亡赔偿金和医疗费用。

保险公司仅以肇事者未取得驾驶资格证为由拒绝赔偿死亡赔偿金和医疗费用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院最终判决,由于本案中的道路交通事故并非是由受害人陈某故意造成,且被告财险分公司为事故车辆投有保险。根据法院规定,被告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具体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11万元,医疗费用1万元,共计在12万元限额内承担责任。超出部分则由彭某及其车辆所属公司承担责任。

【律师解析】

我国的“交强险”遵循无过错归责原则,即无论机动车是否有过错,都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免责或减轻责任的理由。“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定保险,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受害人在遭遇交通事故时能获得相应的救济。

在赔偿方面,“交强险”对人员伤亡的赔偿是无条件的,而对财产损失的赔偿则是有条件的。这符合《保险法》中关于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赔偿规定。特别是人身保险,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这意味着,如果投保人购买了人身保险并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他可以向加害人索赔的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对于保险公司常常引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关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事故不赔偿的规定,实际上是部分情况下的规定。但在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无论驾驶人是否持有,只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都应在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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