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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驾驶母亲轿车撞人,母亲是否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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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驾驶母亲轿车撞人,母亲是否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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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的女儿在某日驾驶母亲谭某的轿车时,不慎与驾驶摩托车的赵某发生碰撞,导致赵某受伤和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在锦城街道的竹林大街。经过司法鉴定,赵某的伤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等级,误工损失日为120天。

事故发生后,市交通警察大队立即进行了事故原因调查,并认定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与赵某在市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处理中队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各项赔偿款项,包括医药费、误工费等,总计79150.81元。周某已支付了9555元,但剩余的款项却未在约定的30日内付清。

随着时间的推移,赵某发现周某并未如期支付剩余的赔偿款,于是向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原告认为,作为车辆所有人的谭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被告周某表示由于保险公司未及时理赔给她,所以她无法支付给原告赵某赔偿款。而保险公司则表示,医疗费中应扣除非医保费用2783.1元,误工费和护理费的计算也有其标准和依据。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和误工费等均需按照相关标准和证据进行确认。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原告损失的93%,即77132.18元;而周某则需要承担剩余的5018.63元。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周某已支付了超出其应承担的赔偿款4536.37元,这部分款项将从保险公司应支付的款项中扣除。

尽管谭某是车辆所有人,但因其女儿周某已付清所有赔偿款,所以原告要求谭某作为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此案中,各方均需按照法院的判决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事件的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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