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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范条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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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范条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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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部长李明在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对公众进行了详细解读。

为了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优先发展,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规范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以及保障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是指针对城市公共交通的布局、建设及管理所制定的规划。对于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所必需的设施,如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及站牌等,也纳入了本办法的管理范畴。

明确指出,城市公共汽电车作为城市交通的关键组成部分,国家实施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战略,并在设施建设及投资等方面给予了相应的扶持政策。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需遵循规划指引,确保公平竞争、安全运营、规范服务以及便利乘客的原则。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作为全国的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全国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建设主管部门也承担着相应的管理职责。

根据《行政许可法》及相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规定,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需依法选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的经营者。

特别强调,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是城市交通规划的重要部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在建设新的城市道路时,必须预先确定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用地,并同步建设配套的候车亭、站台等设施。

客运主管部门需按照规划在城市道路设置专用道、公交港湾及优先通行的信号系统。对于航空港、铁路站、居住区等大型建设项目,也需按照规划标准设置相应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对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需严格遵循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客运主管部门还需根据公众出行的需求,合理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和站点。如有调整需求,应提前公布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

规定中还明确指出,经营者需按规定在站点设置清晰的站牌,标明相关信息以便乘客查阅。

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牌必须清晰标注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及沿途停靠站点名称等内容,确保乘客能够准确获取乘车信息。

对于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提出了以下要求:

1. 遵循服务标准,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和稳定的服务;

2. 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进行营运;

3. 不得随意停业、歇业或终止营运;

4. 不得强迫员工违规操作;

5. 设置明确的线路客运服务标志;

6. 在车辆内设置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关心特殊乘客群体;

7. 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技术及安全性能符合标准。

当因特殊情况如市政工程或大型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变更线路或站点时,经营者需提前告知乘客。如有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应立即向乘客解释原因,并安排后续车辆接载乘客。

严禁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中出现不到站不停、超范围上下客或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碍或扣押运营中的城市公共汽电车。

城市公共汽电车的服务价格由地方定价目录确定。经营者需定期对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技术及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标准。当设施出现故障时,应立即进行抢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抢修工作。

规定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严禁以下行为的发生:

1. 破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行为;

2. 擅自关闭、拆除或挪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行为;

3. 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场进行非公共汽电车停车、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等行为;

4. 在电车线路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悬挂物品或搭设管线等行为;

5. 涂改、污损、毁坏或迁移、拆除站牌的行为;

6. 其他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安全使用造成影响的行为。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建立针对城市公共汽电车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灾害及突发事件时,公共汽电车经营者需服从的统一调度,应给予合理补偿。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承担下列职责:

1. 建立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保证安全投入,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4.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 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定应急预案;

6. 及时报告安全事故。

若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事故,经营单位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也应及时处理。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若乘客伤亡,除能证明是乘客自身原因外,经营单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乘客享有获得便捷服务的权利,同时需支付车费、不携带危险品并遵守规定。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违法行为,主管部门需在20日内回复处理意见。监督检查时,需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证件,记录情况并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记录。建立信用档案并公布,包括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不良行为等。建立服务质量监管制度,组织年度评议并公布结果。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经营、索取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违反相关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未按规定线路、班次营运、擅自停业、强迫员工违章作业、车辆技术安全不符合标准等。

(一)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造成破坏的;

(二)未经许可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将这些设施挪作他用的行为;

(三)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车辆、设立临时摊点、随意堆放杂物的行为;

(四)在电车线路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建筑楼宇、构筑物,或在该区域内堆放物品、悬挂物品,甚至搭建管线、电(光)缆的行为;

(五)对站牌进行覆盖、涂改、污损、破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站牌的行为;

(六)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及正常运行的行为。

对于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若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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