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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解读:量刑与审判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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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解读:量刑与审判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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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为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为了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做出了详细解释。

第一条:不论是从事交通运输工作的人员还是非交通运输人员,只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构成犯罪的,都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第二条:对于交通肇事的情况,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将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导致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

(二)导致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

(三)造成公共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且无力赔偿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

如果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以交通肇事罪进行定罪处罚:酒后或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严重超载驾驶以及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指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对于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将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导致死亡二人以上或重伤五人以上,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导致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造成公共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且无力赔偿数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指的是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况。如果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并导致被害人死亡,将被视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进行处理。

第六条:对于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或遗弃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无法获得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将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将按照交通肇事罪进行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而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则依照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以及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起点数额标准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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