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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难定价,法院认定实价赔付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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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难定价,法院认定实价赔付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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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崔以2.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红叶面包车,并在旧机动车市场完成了登记和行驶证办理。行驶证明确标注车辆为非营运性质,核定载客人数为19人。不幸的事情发生了,一年后车辆被盗。

小崔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但是遭遇了一些波折。原来,在投保时,虽然小崔如实提供了购车发票、书和机动车行驶证等材料,但在投保单的核定载客人数上出现了误差,写成了5人,而实际上车辆可以搭载19人。保险公司以此为由,认为小崔未如实告知车辆情况,并且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金额应在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因此拒绝全额赔付。

在法庭上,小崔坚持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3.38万元进行赔付。保险公司提出了反驳,指出小崔的购车实际价格为2.2万元,保险金额超出了实际价值,这违反了保险法规定的补偿性原则。保险公司进一步说明,根据法律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出部分应认定为无效。保险公司主张按照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付,并扣除免赔率2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小崔在投保时出现了核定载客人数的误差,但责任并不在他。法院强调,保险的经济补偿性质决定了损失填补是基本原则。小崔的保险金额虽然为33800元,但实际购车价格仅为22000元。法院不支持小崔要求保险公司按照33800元全额赔付的请求。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车辆实际价值支付保险金,扣除免赔率后应支付17600元给小崔。

此事件提醒我们,在购买保险时务必如实提供所有相关信息,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也要了解保险法规定的补偿性原则,避免因为误解或疏忽而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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