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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书签名盖章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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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书签名盖章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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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应该由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相关部门应当出具一份详细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份认定书是证明交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责任的证据。下面是123律师网为大家整理关于事故认定书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能够认真阅读并从中受益。

对于事故认定书是否需要签名盖章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无论是事故责任认定书还是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都需要完善签名和盖章手续。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或重新认定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并由事故责任认定人亲自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束对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案件侦查后,所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应当加盖鉴定单位印章,并且需要鉴定人亲自签名。如果鉴定人的名字只是打印而非亲笔签名,审判人员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鉴定人员进行补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将其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明确记载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后,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事故责任认定书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签字并且盖章后才能生效,一般是由交通管理部门制作。如果事故认定书没有签字盖章,应该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补签。如果大家需要法律咨询或帮助,欢迎到123律师网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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