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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三责险:强制保障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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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三责险:强制保障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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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了,其中备受关注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也相应出台。由于具体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各地在相关案件的审理上做法各异。今年2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文件,明确了第三者责任险的法定强制性质,要求每辆机动车都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这一措施的实行,为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及时获得赔偿提供了根本保障。这也导致了保险公司频繁败诉,为交通事故承担赔付责任。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议,希望明确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性质,究竟是强制还是商业保险,以统一审判标准。他们还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尽快出台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配套的法规。

自2月以来,江苏省法院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采取了一系列新措施。不论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保险公司都需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的判决更好地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这也让多家保险公司如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中国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因在江苏的多起案件中败诉而倍感困扰。

以江苏镇江中级法院最近的一宗案件为例,中国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二审败诉,被判支付蒋某等人20万元。尽管事故是由于死者违反法律法规导致的,但保险公司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详情是这样的:王某无证驾驶一辆未经检验的两轮摩托车在路上行驶时,与某技工学校的驾驶员老颜驾驶的大型客车发生碰撞,导致王某受伤后不幸死亡。幸运的是,老颜所驾驶的客车在事发前已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为了获得赔偿,王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经过两审两败的无奈局面后,法院最终认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尽管保险公司使用的是商业保险条款,但在相关法规出台前,对于已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也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需直接承担对交通事故受害者的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参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应首先承担赔偿责任,无论事故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部分则由事故当事人按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赔偿责任。对于本案中的死者王某,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而由于老颜是某技工学校的驾驶员,其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其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基于前述理由,京口区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保险公司需向某技工学校支付20万元赔偿款。但对于此判决,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他们提出异议认为王某的违章驾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不应将责任转嫁于无辜的他人身上。原审法院将第三者责任险视为强制险并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镇江市中级法院在二审中维持了原判。

自从去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江苏省涉及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中的第三者责任险诉讼,保险公司几乎无一例外地败诉并需要全额赔偿。据江苏省保险学会的一项调查显示,自去年5月1日至今年6月,江苏各级法院审理机动车三者险案件共计3885起,涉案金额高达39573.83万元。其中,按照商业保险条款不应赔付的金额竟达20042.84万元,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多赔付了超过两个亿。

针对江苏法院在审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全面推行机动车三者险的做法,有保险业内人士提出异议。他们认为,虽然新交法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但在当前第三者强制险条例尚未出台的情况下,要求商业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显然并不合理。另外一部分人则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了保障受害者的利益,确立了强制保险制度,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国家制度,非简单险种,其具体的设置和构建必须严格由国务院制定。因此各部门及机构都无权私自规定其内容。江苏保监局也曾就此召开新闻通报会表示目前的问题所在并提出了建议。他们认为目前一些保险公司的超赔率高达50%,三者险亏损已达八千万元。因此一些保险公司计划提高三者险费率以此缓解经营风险并对此提出了改革意见被有关部门认真听取及审视评估以确保法规实施公正性并逐步完善相应法规制定以适应当前需求和市场变化进一步维护市场稳定性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避免矛盾的扩大化以此实现市场双赢的目标为此有关监管部门正积极探索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同时听取行业专家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以便为法规的制定提供参考并维护整个市场的和谐稳定发展降低各方风险责任在可能的范围内最大程度平衡各方的权益及责任与风险承担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进行综合考虑和决策制定新的法规政策以保障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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