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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效益原则的内在要求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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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效益原则的内在要求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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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交织问题,我们面临的选择是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为何选择这一制度而不是其他制度呢?以下是我们的理由:

一、诉讼程序效益原则的要求

在诉讼程序中,各主体地位平等、机会相同,需要支付成本才能获得相应的收益。理想的审判程序不仅要实现资源分配的效益最大化,而且程序本身也要尽可能降低成本,提高判决的效益。针对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的情况,如果采用现有的行政诉讼制度,只能解决行政争议,而不能同时解决其中的民事争议。这导致即使原告在行政诉讼中胜诉,撤销了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争议得以消解,但民事争议仍然悬而未决。这种状况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导致民事争议当事人的权利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符合诉讼效益原则。建立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与行政争议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

二、保护行政相对人实体权利的根本保障

尽管通过行政诉讼可以将具体行政行为纳入司法救济轨道,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消除行政权力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侵害,但在行政与民事争议交织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最关心的是其民事实体问题的解决。人民法院在解决行政争议的还需要解决相关的民事争议,这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为民。

三、确保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一致性,维护司法权威

司法必须具备权威,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对于当事人的权威性和对于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权威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基于同一事实产生的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分别审判,实体内容相互冲突的情况。建立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可以解决这一问题,确保人民法院针对同一案件做出的裁判结果一致,维护司法的权威。这不仅体现了司法裁判的最终性和唯一性,也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建立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解决行政与民事争议交织问题的理想制度选择。(四)推动行政审判制度稳健前行

自我国设立行政诉讼制度以来,总体上行政审判工作进展顺利,发展态势良好。近一两年来,行政案件的总数出现了下滑的趋势。这一现象背后,原因多元而复杂。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便是行政诉讼制度建设的不足。

目前,行政诉讼主要针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评判,但与之紧密相连的民事争议却难以在行政诉讼中得到妥善解决。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胜负的差别并不显著,即便胜诉,也难以获得实质性的利益。这导致一部分人开始对行政诉讼制度产生疑虑,甚至出现了“假判”的戏谑。从实际情况来看,“半截子工程”和“官了民不了”的行政案件屡见不鲜,反映出人民群众在行政诉讼中难以得到切实的利益。

为了改善这一状况,我们可以考虑建立行政附带民事制度。这一制度能够理顺行政争议与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之间的关系,将行政相对人提起的与行政诉讼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合并审理。这样一来,行政相对人真正关心的民事争议可以得到一并审理和裁判,从而增强老百姓对行政诉讼制度的信任感,确保行政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

(五)司法变更权的扩张在处理附带民事争议中的局限性

当前,对于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的处理问题,除了司法界已采取的措施外,还有学者和实务界人士提出通过扩大司法机关的司法变更权来解决。笔者认为这种方法存在显著的局限性。

司法变更权是在肯定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上对其合理性进行否定。这并不适用于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质疑,若不肯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解决附带民事争议便无从谈起。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诉讼。司法变更权始终着眼于调整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解决的是行政争议,而非民事争议。扩大司法变更权可能导致民事争议的裁决与判决不一致的情况发生,这违背了基本的司法原则。

笔者认为,解决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的问题,不宜单纯依靠扩大司法变更权的方式。我们需要寻找更加合适、更加符合法律原则的解决方案,以实现公正、有效的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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