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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法律特征详解:强制保险的独到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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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法律特征详解:强制保险的独到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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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第50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又是强制的保险,即所有应当投保的机动车的所有人都必须参加,而不是当事人自愿购买的保险。这种强制责任保险除了具有法定性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设立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分散风险,解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更重要的是为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保险公司开办此项保险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保费与赔付之间总体应做到保本微利;保险公司不得拒绝特定人群的投保;保险公司不得将该法定责任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捆绑销售;保险金额与保费由做出指导性规定并随着经济发展适时调整。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否由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理论界存在争议。即使由现有商业保险公司运作,也应当与其经营的其他险种区别开来,适用不同的规则,以体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上述法律特征。该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作,应发挥积极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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