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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客运站内倒车撞人致死定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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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客运站内倒车撞人致死定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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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李某在重庆市合川区某汽车客运总站驾驶中型客车准备载客时,倒车不慎撞伤了蹲在车尾部的被害人郑某,后郑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合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驾驶员李某对此事故负全责。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行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要争议点在于如何理解刑法中的“道路”定义,即客运站待客区是否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道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以及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道路”的具体定义和外延作出明确界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他们认为,事故发生的地点即客运站待客区,允许机动车辆停放,具有公共停车场的属性,符合道路的定义。并且,这里是营运场所,具有道路公共性的内涵。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将事发地视为“道路”,并认定李某承担全责。李某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重大事故,应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他们认为,客运总站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并不对所有社会机动车开放,不具有公共停车场的自由通行特性。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行政处罚行为,不能作为刑法上对道路认定的依据。李某因疏忽大意导致郑某死亡,应根据刑法规定,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分析评价】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从道路的定义来看,客运总站并不允许所有社会车辆自由通行,仅允许与管理单位有协议的公司的客运车辆停放和通行。从刑法立法的本意来看,交通肇事罪打击的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而客运总站内行车的公共安全危险性相对较小,与典型的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相比,其公共安全危险性并不相当。若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使发生重大事故,也不应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质上是行政处罚行为,不宜用它来代替刑事性质的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应根据具体情况定罪处罚。本案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因此应根据刑法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李某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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