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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从事网约服务出事故保险公司赔付细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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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从事网约服务出事故保险公司赔付细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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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宁某公司职工张某在业余时间通过“滴滴打车”平台从事网约车服务,去年7月下旬撞倒骑电动车的程女士,导致对方重型颅脑损伤,且留下伤残。因赔偿问题,程女士将张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南京江宁法院。法院认为,张某的车辆具有营运性质,保险公司只就交强险部分进行赔偿,三责险内不负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张某赔偿15.9万余元。

这是江苏首例网约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具有一定典型意义。张某认为,跑网约车不属于营运。擅自把家用车辆用作营运、出了事故保险公司不赔,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但对方并未告知。今年5月,程女士将张某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一起告到江宁法院,索赔25.5万余元。法庭上,张某认为,程女士骑电动车没有戴头盔,自身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但法院认为,虽然无法区分双方责任,但事发时张某驾车右转,程女士驾非机动车直行,转弯应当避让直行,张某未能避让,存在过错。而驾驶电动车佩戴头盔非法定义务,故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程女士因该次事故产生的损失,首先由张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商业三责险内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费与保险赔偿金为对价关系,保费是根据危险程度评估决定的。当前,营运车辆的保费接近家庭自用的两倍,其原因也在于此,这是社会常识,也是保险公司的预估。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双方协商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返还剩余保费,否则对于保险公司显失公平,这是《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内在逻辑。就该案而言,张某通过打车软件接下不特定人的网约车订单,并收取费用,符合营运的特征,但张某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且其营运行为导致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

经计算,法院确定程女士的损失合计为27.9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扣除此前垫付的1万元,尚需赔偿11万元。张某赔偿剩余的15.9万余元,扣除垫付的5.9万余元,还需赔偿9.9万余元。

王律师表示,今年9月,省办公厅出台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通知要求,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但这一点中所称的承运人责任,是针对车内乘客发生的意外伤害等情况,并不针对程女士这样的车外人员。王律师表示,张某在注册“滴滴打车”时,由于当时我国针对网约车的规范尚未出台,该公司并未将仅投保普通保险的家用车排除在预约平台之外。对于家用车辆从事营运服务可能面临的理赔风险,该公司并未向公众做出任何提示。该公司还收取了平台使用费,并从从业者的收入中参与分成。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王律师认为在发生事故时,该公司应当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王律师已正式通过该公司的客服平台进行交涉,并被告知该公司将在下午三四点左右给予正式答复。同时承诺一旦有回复,会立即通知记者。截至昨天下午发稿前,记者再次联系王律师时,她表示该公司仍未给予任何回应。目前,王律师仍在等待该公司的明确答复,以维护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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