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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购车纠纷解析:常见问题与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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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购车纠纷解析:常见问题与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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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峰因与刘某成合伙购车事宜的纠纷,对沈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沈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表示不服,并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过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张某峰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名、王某兵,被上诉人刘某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士均出席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结。

经原审调查查明,刘某成与张某峰与富达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分期购买车辆合同。该合同规定,刘某成和张某峰需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一辆陕汽奥龙货车,车牌号为豫PB885及后挂PH915,发动机号码为506060799,底盘号码为02808。在付款期间,富达运输公司保留车辆的所有权。合同签订后,刘某成将该车的首付款122,576元交给了富达运输公司,该公司再以张某峰的名义将这笔款项转交给创兴公司。刘某成还负责办理了续保押金、车辆入户及保险等手续。此后,两人在上海共同经营该车。但因发生矛盾,双方决定散伙。

农历某月份,双方邀请同村的李某亮和李某明进行调解,在李某明家中对账目进行了核算,并由李某明记录。经核实,该车的总花费(包括首付款、押金、保险、附加费及管理费等)共计189,700元,其中张某峰出资60,000元,其余由刘某成出资。双方同意散伙,并商定该车作价230,000元。由于双方对共同购买车辆的收入存在差异,未能就车辆的具体分割达成一致意见。随后,被告于20日将该车停放在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的杨东停车场内停止了运营,导致双方之间产生纠纷。

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共有的货车并请求分得115,000元。经进一步查证得知:

1. 刘某成在分期付款期间分别多次向创兴公司汇款用于偿还部分车款。

2. 该车的分期付款已全部结清。

3. 自某月26日起,豫PB8845及PH915挂陕汽奥龙货车由张某峰保管并运营。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与富达运输公司签订的挂靠协议、相关证明及证人证词等证据链,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上述货车的事实。尽管被告提出车辆是其个人出资购买的主张,并出示了个人汽车贷款合同、买断证明及贷款结清证明等证据,但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车辆系被告一人出资购买。事实上,富达运输公司证实首付款由原告刘某成交纳,并通过被告张某峰的名义转交给创兴公司。结合其他证据,可以确认原、被告双方与富达运输公司签订了分期购买车辆的事实。

关于双方散伙时的车辆估价,经调解人李某明和李某亮的确认,双方对车辆作价230,000元均无异议。由于合伙时未约定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且未对车辆份额作出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按份共有,并以各自的出资额来确定份额。

在本案中,购置车辆共花费189,700元,其中被告出资60,000元占32%,原告出资129,700元占68%。在进行资产分割时应按照这一比例进行。但原告在诉讼中仅要求分割115,000元,这一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增加的要求被告支付营运收益的请求,因其未缴纳额外的案件受理费,故不在本次审理范围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张某峰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刘某成款项115,000元。豫PB8845及PH915挂陕汽奥龙货车归被告张某峰所有。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峰对原审判决提出异议,他上诉至本院,主张原审对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车辆的认定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他声称,豫PB8845、PH915挂陕汽奥龙货车是由他通过分期贷款的方式购买,且他已经全部还清了贷款,因此车辆的所有权应归属于他。原审判决认定车辆价值为230,000元,并认定被上诉人占出资的68%,以及应当分给被上诉人115,000元是不准确的。他还指出,原审判决适用的法律错误,此案为合伙纠纷,不应适用《民法典》。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要么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要么发回重审。

对此,被上诉人刘某成回应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

二审中,除原审查明的事实外,还有新的证据表明,在双方散伙算账时,调解人李某亮出庭作证,详细描述了双方算账的过程和情况。

经过审查,本院认为,虽然车辆的登记户名是张某峰,但车辆的挂靠单位富达公司证实了首付款是由刘某成支付。在车辆运营过程中,刘某成也多次偿还分期贷款。张某峰没有证据来证明这些款项是刘某成个人出资。张某峰主张车辆归其所有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双方存在合伙关系,车辆为共同共有并无不妥。由于双方对车辆是共同共有关系,原审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事实认定也是恰当的。在双方准备散伙时,经过调解人的调解和算账,已经对车辆价值进行了确认。双方作为车辆所有人并未对各自的份额进行约定,原审按照各自的出资额确定及分割共有财产是合法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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