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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正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交通肇事赔偿调解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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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正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交通肇事赔偿调解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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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件赔偿调解遵循的两大原则解析

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诉讼前会进行调解工作。他们会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责任、确定损失后,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赔偿调解。如果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或者在调解书生效后不执行,公安机关不再继续调解,此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双方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事后反悔,法院在审理期间仍可进行民事赔偿的调解。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效力如何认定,以及法院如何确定案件性质,我认为在起诉前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也不具备对另一方的强制执行力。从民法学角度看,协议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起受法律保护,但并不能直接强制执行。

对于交通肇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纠纷调解,虽然协议是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支持下达成的,但其成立的基础是双方对协议内容的认可。协议的形成并非行政行为,调解协议虽非依法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依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若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而起诉,或履行部分后反悔而起诉的,法院会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反悔一方应提供证据,除非能证明调解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显示公平、违反法律规定,否则法院会确认原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双方应依照协议履行。

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应把握两个核心原则:

1. 全面赔偿原则:不应因双方或一方的急切而牺牲调解的基本原则。

2. 公平合理原则:既要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也要顾及被告人的权益。避免以赔代罚、多赔少罚的情况,同时不应因被告人无法多赔而加重对其的刑罚处罚。调解应公正、合理,真正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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