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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伤残鉴定标准与赔偿制度规范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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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伤残鉴定标准与赔偿制度规范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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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伤残鉴定标准和赔偿制度时,确实存在各部门行业性和特殊性的过度考虑,这导致了伤残鉴定和赔偿的不统一、不协调。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缺乏各部门间的协同合作,没有共同制定统一的伤残鉴定标准和赔偿规范。人身损害案件的伤残鉴定和赔偿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这不仅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也影响了司法公正。为此,制定统一、规范的伤残鉴定标准和赔偿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关于统一的伤残鉴定标准,我们应当认识到人体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无论民族、国籍、职业如何,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都是相同的。在制定伤残鉴定标准时,应当注重人体组织器官功能状态的评定,并依据此来划分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这样一来,伤残鉴定标准应该是统一的。劳动能力的丧失与伤残虽然相近,但又有不同。依据伤残等级来评定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也具有合理性。

对于赔偿制度的规范,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我国采用的是生活来源丧失作为赔偿标准。这一标准既不考虑受害人的教育程度,也不考虑职业特点和其他劳动能力构成因素。对我国的人身损害致残赔偿标准进行规范是切实可行的。具体的规范措施包括:

1. 规定统一的赔偿范围,包括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用具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

2. 确定统一的赔偿参照标准。这一标准应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状况分行业、分类别来确定不同地区的生活标准。

3. 规定统一的赔偿期限。建议最合理的赔偿期限为30年,同时根据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年龄进行适当加减。

各类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在统一伤残鉴定标准和规范的赔偿制度基础上,可以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一些特殊条款或实施办法。这样一来,既能保障受害人的权益,也能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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