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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索赔纠纷的概念与特征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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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索赔纠纷的概念与特征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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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纠纷解析】违章建设损害赔偿纠纷概念与特性简述

依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展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必须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许可。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擅自进行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筑物被称为违章建筑。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即因行为人擅自毁损违章建筑,给建筑的使用者带来财产损失,进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从法律角度看,这种毁损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因此产生的纠纷便是由于毁损违章建筑而引起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此类纠纷具备以下四个鲜明的法律特征:

一、主体特定性。因毁损违章建筑而引起的索赔纠纷,其主体具有特定性。违章建筑的建造者及使用人作为原告,而被告则是实施了毁损行为的行为人。

二、违法性明显。此类纠纷的客体必须是违章建筑,这些建筑的存在没有合法依据,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在建造过程中,其违法性表现为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完成建造后,则表现为无法取得合法的权属证书,无法成为合法的所有者。

三、性质具有双重性。违章建筑在法律性质上呈现出明显的双重性。对于建造者来说,一方面,他们依法享有《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的权利,因为他们投入了合法的建筑材料;由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他们的行为违反了《城市规划法》。对于毁损者来说,一方面,他们的拆除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因为他们没有执法资格;由于违章建筑本身不具有合法的存在依据,所以他们所侵害的并不都是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四、赔偿有限。违章建筑法律性质的双重性决定了赔偿的有限性。赔偿数额并非全额,而是部分赔偿,即只对因擅自毁损行为扩大的损失进行适当的赔偿。赔偿方式也具有有限性,只能采用作价赔偿,不能恢复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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