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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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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业一直以其高风险性备受关注。从该行业诞生之初至今,海上人身伤亡事故频繁发生,不仅给受害者本人及其家庭带来财产损失,更在精神上给予他们沉重的打击,同时还会给相关单位带来不小的经济损失。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正式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对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和规范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随着现代航海科技的不断进步,虽然海上人身安全得到了进一步保障,但海运业的高风险特性仍决定了海上伤亡事故的不可避免。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现有的法律规定也相对简单、笼统。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试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的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1992年司法解释),为海事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但由于该规定对损害赔偿构成、赔偿范围、数额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导致国内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标准不一,同类案件因涉外与否或地域差异而赔偿标准各异。而新施行的“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人身损害赔偿规则的统一。这两个文件成为审理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在适用这些司法解释时,我们需要关注以下问题:
一、诉讼主体问题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权利主体即赔偿权利人,包括因侵权行为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则是因自己或他人的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司法解释,有权向海事法院提起海上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中,受害人伤或残的诉讼权利主体是受害人本人及其被扶养人,而受害人死亡的诉讼权利主体则是受害人的近亲属及其被扶养人。义务主体则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实际的海事审判中,我们需要明确三个与主体相关的问题:
1. 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的权利主体。海上人身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只有受害人本人、被扶养人和近亲属有权提出财产损害赔###偿请求。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只有受害人和其配偶、父母、子女才有权提出赔偿请求。对于涉外人身伤亡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1992年的司法解释,受害人和其遗属有权提出赔偿请求。在实际操作中,通常按照遗产继承的顺序来确定权利主体。
通常在海上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尤其是涉外事故后,往往在确定责任前,侵权方不会及时进行赔付。鉴于伤者与其所属单位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单位常常会出面处理后续事宜。例如,承担医疗和护理费用,支付丧葬费、交通费及食宿费用,并与侵权方协商赔偿事宜,甚至支付诉讼费和律师费以进行索赔。单位为了防范自身先行垫付的费用可能无法回收,有时会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赔偿诉讼。
海事法院在初期也审理过以受害人所在单位作为诉讼主体的涉外人身赔偿案件。在获得外方赔款后,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单位会对伤亡者按工伤进行处理,剩余的赔偿款项则归单位所有。但实践中,部分单位为了避免自身利益受损,会采取让受害人签署权利转让书的方式以求取诉权。这两种做法都可能侵害到受害人的权益,且与法律规定相悖。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在人身损害方面,被侵害的是公民个人的主体,而客体则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只有受害者本人才有权向法院请求保护其生命健康权利。若受害者不幸离世,其近亲属和被扶养的人有权索赔。即便单位先行垫付了相关费用,或者受害人本人已签署了权利转让书,这并不意味着人身索赔权的转移。
根据《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是不能转让的。而《民事诉讼法》则规定了支持起诉的原则,即受害人的单位可以支持受害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并不能以单位自己的名义起诉。对于单位提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之诉,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那么在实践中,如何解决受害人所在单位垫付费用的问题呢?如果不解决这一问题,既不利于激励单位积极参与救助伤亡者,也显得不公平。根据1992年的司法解释,赔偿费应赔付给死者遗属和伤残者本人。对于单位或其他个人为处理伤亡事故而垫付的费用,应从赔偿费中返还。有人建议让单位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其所垫付的费用可从赔偿费用中赔付。但笔者认为,单位作为第三人参与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并不合适,因为原告诉请的是基于人身损害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与单位无关。
为了保障单位的权益,可以要求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向法院出具书面保证,确保赔偿款中直接拨付给单位。若受害人获得赔偿后拒绝支付垫付费用,单位可以另案起诉受害人,要求返还无因管理费用。
三、权利人参加诉讼的追加及诉权保护
在海事司法实践中,如何保护每个权利人的诉权是一个需要足够重视的问题。当海上人身伤亡事件发生后,往往只有一部分死者遗属到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由于我们并不清楚死者的所有遗属,一般是谁起诉就受理,这可能导致部分遗属得到赔偿,而其他遗属的权益受到损害,特别是对儿童的权益保护不利。正确的做法是在起诉时行使法官释明权,告知所有可能的权利人都有权起诉,并确保法院及时追加所有诉讼主体为当事人。
四、关于死亡补偿金的性质
司法解释规定了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除了抢救治疗等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这里的死亡补偿金与死亡赔偿金是同一概念,指的是因侵害生命权给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根据解释规定,若受害人或其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可以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补偿金应视为收入损失的补偿,与1992年司法解释中关于死亡赔偿的范围是一致的。在审理海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支持死者近亲属关于死亡补偿金的请求。【重要通知】根据法律咨询网(lawyer.123abc.com)的提醒: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而原有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总则》等法律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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