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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必须知悉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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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必须知悉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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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扣留车辆的处理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时,会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即30日内提供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以便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如果逾期未处理,且经过三个月的公告仍无人接受处理,那么对扣留的车辆将依法进行处理。

关于事后报警的时限:

若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相关部门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当事人应在提出请求后的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据。

关于检验、鉴定的时限:

对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会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若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仍需检验、鉴定,需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尸体的检验则应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整个检验、鉴定过程应在二十日内完成,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六十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结论复印件交予当事人。

若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过批准,可以另行指派或委托专业人员进行重新检验、鉴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其时限与原先的检验、鉴定、评估时限相同。

关于制作事故认定书的时限:

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对于复杂的交通事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限如下:

1. 一般事故认定书应在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

2.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捕获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

3. 需要检验、鉴定的,在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

4. 对于未捕获逃逸人和车辆但当事人要求出具认定书的,公安机关可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并载明相关事实。无法查证的事故,公安机关将制作交通事故证明,载明相关事实并送达当事人。

关于调解的时限:

若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希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可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应在八日内制作调解书。调解的期限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而定,如造成人员死亡、受伤、致残或财产损失的情况都有不同的开始时间。公安机关会提前三日通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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